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兽药品种情况说明(最新目录)
January 30, 2023
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兽药品种情况说明
一、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兽药品种目录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6号附件3和附件4中规定的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兽药品种(包括附件3中序号3-15的13个兽药产品、附件4中的5个进口兽药产品)。第二类是农业农村部网站发布公告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其他兽药品种。截至到2021年5月底允许在商品饲料中兽药品种目录见附表。农业农村部公告批准的上述兽药品种的产品说明书均注明“可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
二、国内企业生产的附表中的兽药产品的批准文号可以通过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http://124.126.15.169:8081/cx/)中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进行查询,国外企业出口到我国的相关兽药产品的注册信息可以通过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中的“进口兽药注册数据”进行查询。
三、国内企业生产的附表中的兽药产品均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例如246号公告附件4中美国辉宝有限公司以色列生产厂生产的规格为25%的尼卡巴嗪预混剂可以在商品饲料中使用,国内的兽药生产企业,如广东科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江西兴鼎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福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所生产的规格为25%的尼卡巴嗪预混剂,同样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
四、国外企业生产的附表中的兽药产品,需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方可在国内销售,方可在商品饲料中使用。
2.氢溴酸常山酮预混剂(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50号)
注: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32号批准修订完善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83号中的莫能菌素预混剂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规定莫能菌素预混剂用于防治鸡球虫病时可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在商品饲料中添加允许使用的兽药产品,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一、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兽药,仅指经过农业农村部批准、正式发布公告的抗球虫类药物和促生长类中药,每个产品均有明确的适用动物范围、添加剂量和休药期等要求,在说明书的注意事项中写明“允许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具体兽药产品名单及使用规定见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6 号、第 327 号、第 332 号、第 350 号以及后续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饲料企业生产含有允许添加的抗球虫类药物或中药类药物的饲料产品,应当严格遵守兽药使用规定,并严格按照该兽药产品的法定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等规范使用。不得超适用动物范围、超剂量添加。
三、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抗球虫类药物和促生长类中药产品是动态调整的,相关饲料生产企业应当随时关注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有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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